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4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3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債務人
- 愷威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承首開說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