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王世中、張宏彬
- 原告陳俊安、富淞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給付債權人陳俊安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肆拾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債 權 人 陳俊安 債 權 人 富淞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中 債 務 人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陳俊安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肆拾伍萬元,給付債權人富淞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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