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張絲淳
- 相對人
- 東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萬元,詎料其未依約履行還款,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貸款帳戶全部查詢單、通知函、債權計算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7年7月18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