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05號聲 請 人 凱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曛 相 對 人 劉米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7年11月9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永曛』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詠曛』。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記載原為『林永曛』,乃係『林詠曛』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