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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楊榮堂
相對人
蘭陽磚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棟梁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假處分裁定後(本院68年度全字第8號),就其中禁止聲請人處分之「宜蘭市○○段0000地號」土地(現重測後為「宜蘭市○○段0000地號」)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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