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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慧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5,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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