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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日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展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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