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張孝丞 相 對 人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7 年度勞小上字第1 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宜蘭簡易庭一○六年度宜勞小字第一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宜蘭簡易庭106 年度宜勞小字第1 號、本院107 年度勞小上字第1 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張軒豪 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