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張孝丞
- 相對人
-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7 年度勞小上字第1 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宜蘭簡易庭一○六年度宜勞小字第一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宜蘭簡易庭106 年度宜勞小字第1 號、本院107 年度勞小上字第1 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