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號
- 原告
- 高美琪
- 被告
- 祐潔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公司監察人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辦理伊於被告公司之監察人解任之變更登記事宜,核其聲明之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而有所請求,應認屬財產權之範圍(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參照),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上利益定之。惟本件原告之請求性質上無法核定其所受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