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淵平 被 告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明貞 被 告 蕭人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85,229元,應繳裁判費491,5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1,0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高德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李明貞、蕭人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