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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謝昀璉
  •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盛琳惠

  • 原告
    堡山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被   告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具體求償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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