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號
- 原告
- 益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昌
- 被告
- 定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茂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370元,應徵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6,33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