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亞特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錫昌 被 告 浚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萬1,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5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