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被 告 曾添財 邱顯明 邱正雄 陳龍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4,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