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被告
曾添財

      邱顯明

      邱正雄

      陳龍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4,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