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 原告
- 成宏企業社即張怡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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