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成宏企業社即張怡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