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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告
杜文在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律師
被告
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成
被告
羅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742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杜文在、被告羅君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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