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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李水成

  • 原告
    杜文在
  • 被告
    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君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杜文在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律師 被   告 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成 被   告 羅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742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杜文在、被告羅君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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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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