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杜文在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律師 被 告 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成 被 告 羅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742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杜文在、被告羅君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