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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號

原告
日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傑
被告
展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澄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新台幣(下同)1,780,000元核定,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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