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余光乾 余正雄 余添財 余偉銘 余儒育 余振魁 余世榮 上 7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被 告 余德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德旺間拆屋還地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筆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宜蘭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門牌號碼分別為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63號63-1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返還系爭土地與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其所占用系爭土地返還,乃以土地永久占有之回復為本件訴訟標的,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價值為準,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68,000元至70,000元,有原告提出之聯大房地產市場行情評估資料可稽,參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219.089平方公尺,以每坪 68,000元核算,被告占用之系爭土地價值應為4,506,661元(計算式 :68,000元×219.089平方公尺×0.3025(坪)=4,506,66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06,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5,649元,因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起訴,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扣抵原告所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應補繳43,649元(計算式:45,649元-2,000元=43,649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