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余光乾
- 原告
- 余正雄
- 原告
- 余添財
- 原告
- 余偉銘
- 原告
- 余儒育
- 原告
- 余振魁
- 原告
- 余世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被告
- 余德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德旺間拆屋還地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筆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宜蘭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門牌號碼分別為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63號63-1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返還系爭土地與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其所占用系爭土地返還,乃以土地永久占有之回復為本件訴訟標的,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價值為準,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68,000元至70,000元,有原告提出之聯大房地產市場行情評估資料可稽,參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219.089平方公尺,以每坪 68,000元核算,被告占用之系爭土地價值應為4,506,661元(計算式:68,000元×219.089平方公尺×0.3025(坪)=4,506,6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06,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5,649元,因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起訴,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扣抵原告所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應補繳43,649元(計算式:45,649元-2,000元=43,649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