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7號
- 原告
- 尚鼎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隴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4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4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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