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4號
- 原告
- 通達九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天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6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