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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告
通達九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天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6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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