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謝昀璉
- 法定代理人張明賢
- 原告陳美良
- 被告快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陳美良 被 告 快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427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 路○○○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於88年1月27日所設定擔 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4萬2,262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 抵押權)。又系爭房地鄰近房地民國107年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 公尺19萬5,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 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169萬5,560元【計算式:系爭房地總面積95平方公尺×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7,8 48元=1,695,560元】,足見本件擔保債權額低於系爭房地之價 額。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額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萬2,26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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