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閻廷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宇果菜行、黃建宇、吳素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所為補費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永大企業社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建宇果菜行、黃建宇、吳素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