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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閻廷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宇果菜行、黃建宇、吳素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所為補費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永大企業社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建宇果菜行、黃建宇、吳素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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