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6號
- 原告
- 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沈榮津
- 訴訟代理人
- 高大凱律師
- 被告
- 王戊昌會計師
張秀夏律師
(上二人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所示,係請求被告(所管理之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塗銷於原告所管理之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併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填平土地(即回復原狀)返還土地予原告,及無權占有期間之損害賠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為102,827,799元(公告現值8,100元/平方公尺x12,694.79平方公尺= 102,827,799元,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不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3,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