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鋼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玲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1,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