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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告
鋼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玲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1,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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