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號
- 原告
- 廖文欽
郭玉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新麵粉飼料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別塗銷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礁溪鄉匏崙坡段759 地號、宜蘭市○○段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7,747,22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尚少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8,000,000 元,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47,2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宜蘭縣○○鄉○○段00地號、礁溪鄉匏崙坡段759 地號、宜蘭市○○段00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資料均勿遮隱)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①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2,800元/㎡(公告土地現值 )×1278.05 ㎡(土地面積)= 3,578,540元。 ②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180元/㎡(公告土地現 值)×4481.57 ㎡(土地面積)= 806,683元。 ③宜蘭縣○○市○○段00地號土地:4,100元/㎡(公告土地現值 )×820 ㎡(土地面積)= 3,362,000元。 =>系爭土地之價值合計:7,747,22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