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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游欣怡

  • 原告
    廖文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廖文欽 郭玉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新麵粉飼料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別塗銷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礁溪鄉匏崙坡段759 地號、宜蘭市○○段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7,747,22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尚少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8,000,000 元,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47,2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宜蘭縣○○鄉○○段00地號、礁溪鄉匏崙坡段759 地號、宜蘭市○○段00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資料均勿遮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邱美龍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①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2,800元/㎡(公告土地現值)×1278.05 ㎡(土地面積)= 3,578,540元。 ②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180元/㎡(公告土地現值)×4481.57 ㎡(土地面積)= 806,683元。 ③宜蘭縣○○市○○段00地號土地:4,100元/㎡(公告土地現值)×820 ㎡(土地面積)= 3,362,000元。 =>系爭土地之價值合計:7,747,2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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