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號

原告
廖文欽

      郭玉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新麵粉飼料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別塗銷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礁溪鄉匏崙坡段759 地號、宜蘭市○○段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7,747,22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尚少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8,000,000 元,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47,2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宜蘭縣○○鄉○○段00地號、礁溪鄉匏崙坡段759 地號、宜蘭市○○段00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資料均勿遮隱)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①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2,800元/㎡(公告土地現值
 )×1278.05 ㎡(土地面積)= 3,578,540元。
②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180元/㎡(公告土地現
 值)×4481.57 ㎡(土地面積)= 806,683元。
③宜蘭縣○○市○○段00地號土地:4,100元/㎡(公告土地現值
 )×820 ㎡(土地面積)= 3,362,000元。
=>系爭土地之價值合計:7,747,223 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