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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號

原告
邱貴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佐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紀瑤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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