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邱貴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佐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紀瑤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