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號
- 原告
- 邱貴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佐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紀瑤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佐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紀瑤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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