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號
- 原告
- 向生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許煒昕、蔡孟展、味旻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1,360元(2,994,700元+2,676,660元=5,67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許煒昕、蔡孟展、味旻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1,360元(2,994,700元+2,676,660元=5,67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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