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向生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許煒昕、蔡孟展、味旻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1,360元(2,994,700元+2,676,660元=5,67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