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號

原告
向生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許煒昕、蔡孟展、味旻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1,360元(2,994,700元+2,676,660元=5,67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