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流浪的攝影工作室即楊哲一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 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