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原 告 宇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民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 蔡琳 被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 ㈠、緣兩造於106年8月28日簽訂「森林王子探險記」及「北極冒險之旅」VR之「數位內容設計」委任軟體開發契約書(即原證1、2,下稱系爭契約),原告已於106年9月12日依系爭契約各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共計140萬定金。依約被 告應於給付定金後105日(日曆天)交付系爭契約附件一所 列之正式版標的(下稱系爭標的),即被告應於106年12月 25日交付系爭VR標的。詎料被告在履約過程中,一再以需要現金周轉為由,要求原告給付第二期款,但因被告尚未達成給付第二期款之要件,因此原告遂於106年12月11日預支款 項27萬給被告周轉,待原告給付第二期款時予以扣除。詎被告遲遲未能於給付期限完成給付第二期款之要件,原告僅得於106年12月29日發函,請被告依約啟動遲延協商機制。但 被告不但不盡力達到驗收標準,還一再欲片面更改。原告乃於107年1月17日以原證4函,對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定金及預付款,並保留損害賠償請求權。爰依系爭契約及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付款合計167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而為聲明:1.被告 應返還原告16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時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135萬7,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時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第1次跨行VR產業,特別向被告強調並言明,需要哪樣 的硬體才能真正符合契約的要旨,故硬體的選購是原告依被告的指示,被告有協力選購硬體的義務,此即系爭契約第1 條第㈢項「乙方(即被告)並有協助甲方(即原告)尋求乙方『數位內容設計』相容的『硬體』之義務」之約定。被告所辯因硬體設備遲延,顯不足採。又因原告對於VR及程式設計產業完全外行,故簽約時特別約定驗收標準需以系爭契約附件八的驗收確認單以為唯一依據,並特別約明原告的專案控管人員為林錦昌。原證7即LINE通訊截圖為張清龍與被告 方及劇本轉寫方連繫通訊記錄,期間張清龍及劇本撰寫方多次向被告反應需要改善項目,但截至106年12月16日都還出 現張清龍及堂奧公司的人對於製成的設計內容有要求改善的意見,可見被告稱106年12月5日已經驗收,顯非事實。 ㈢、另由兩造106年11月9日的會議紀錄可知,被告在當時系爭VR標的僅達到50%的程度,被告根本連第一階段都沒有驗收過 ,期間證人張清龍及劇本撰寫方即堂奧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堂奧公司)多次向被告反應需要改善項目,截至 106年12月16日都還出現張清龍及堂奧公司的人對於製成的 設計內容有要求改善的意見的連繫通訊記錄,可見被告稱 106年12月5已經驗收,顯非事實。原告的驗收標準除了數量及動作有要求外,對於「擬真度」也有要求,且此要求也是依據被告最初在製作DEMO板時提供的影片的擬真度對給原告確認,原告才願意委任被告進行軟體的的設計開發,此從原證13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前所簽訂測試版VR虛擬動物園契約附件3「專案確認單」1.0.確認事項載有「獵豹的手的靈活度 不足」、「獵豹的眼部貼圖破圖」,可以知道,「靈活度」、「擬真度」也是原告要求的重要之點。且由證人林錦昌之證述多次強調系爭VR標的擬真度之重要,否則原告委任一般動漫設計,何需要再委任被告進行3D設計、擬真度高(其中 包括毛髮光澤度陰影等)的設計且與VR產品接軌,讓原告的產品(擬真的軟體設計加上硬體)使用者可以有身歷其境與動物互動之感,被告一再執詞「擬真度」非於第一階段所應考量之點,顯屬謬誤。 二、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答辯意旨: ㈠、依系爭契約第4條(四)約定被告應於原告給付訂金後105日(日曆天)交付系爭VR標的,被告係於106年9月12日收到系爭契約訂金共計140萬元。依系爭契約第1條規定原告委託之內容係「數位內容設計」、「硬體裝設」之契約。故就設計所需之劇情腳本,自係委託方即原告需提供,被告方得以依據所提供之劇情腳本進行製作。然因原告從未有數位內容經驗,又其委託提出腳本之堂奧公司主要專門亦是房地產廣告企劃,故堂奧公司於106年9月21日首次提出之劇情腳本,經評估存在諸多問題,被告完全無法依此劇本進行數位內容之設計。故只得再溝通進行調整修改,過程中被告提供諸多協助,直至106年10月中方將劇情腳本敲定。此時距離原告交 付訂金(起算105日完成交付期限)即被告本可開始著手製 作時間,已拖延約1個月。被告受委任內容僅係進行「硬體 」裝設,故就硬體備置方面,自係原告需先備妥,被告方能進行裝設。然原告就北極冒險VR所需之體感椅,於106年10 月13日即由被告公司專案窗口林宏宇陪同前往購置。且就此體感椅(蛋椅),直至106年11月17日方送達被告公司,被 告方能進行後續測試串連之工作。有關於森林王子VR「雨林」部分之電影橋段,需要一「體感手套」進行操作及動作回饋於虛擬實境頭盔之畫面上。然106年10月初,被告提供第 一版手套無法使用,直至106年11月3日,原告方提供確定版手套。雖原告遲至106年11月3日方提出手套硬體,被告亦已盡力配合連夜趕工,串起手套硬體並測試完成,故在同年月6日即向原告提出驗收需求。依照系爭契約,硬體是由原告 負責,被告僅有協力義務,且被告亦可依照原告提供之硬體,做軟體方面相應之調整,故並非無被告之指示,原告即無法購買;從而原告硬體提供遲延,致被告無法為相應程式撰寫,亦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之遲延事由。 ㈡、原告於106年11月9日之驗收會議上,又提出契約外之需求,要求被告製作影片協助原告行銷開發,原告公司負責人更於此會議召開前透過窗口張清龍再度表示「完全不驗收,等到100%完成才驗收」,因原告公司負責人沒有看到完整成品,故不能發放第一、二階段之款項。被告表示,第一、二階段依約在數量、品質上均已完成,在此階段本來就不會有完整成品,正式成品是在第三階段整合後才會見到。然原告窗口仍以「老闆不放心」作為無法驗收之理由。原告藉故不驗收,拖欠契約款項,導致被告不斷墊款,故當時原告表示僅能先發放27萬元款項,被告也僅能先接受,絕非原告所謂之週轉金,而係本即應給付被告之契約款項,且係不足額給付。被告自106年11月15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間數次欲與原告說明驗收標準,原告公司並無積極討論或驗收之意願,被告就系爭契約之履行情況,早已完成第一、二階段應具備之項目及品質,原告卻仍無法認同遲不驗收(原告似以整合後之完工標準,看待各階段之應備之完成度)。 ㈢、被告從未片面更改驗收標準,且依照兩造系爭契約,「北極冒險之旅」契約實已完成第一次與第二次驗收;「森林王子探險記」契約亦已完成第一次驗收,依照系爭契約本僅以「數量」及「動作」作為驗收標準,被告於11月初即已完成驗收之進度,故多次要求原告驗收確認,然原告不斷藉故拖延,直至106年12月5日原告公司方由專案負責窗口張清龍及林錦昌總監代表出席至被告公司,由被告人員將成果展示予之確認,當時渠等即表示「已作到這種程度,還不算完成也太說不過去了」,原告代表亦給予很正面之評價及肯定,被告認為已完成該階段之驗收,原告應即給付合約款項,本件係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造成契約執行上之拖延,甚至於被告數次提出驗收需求後,原告仍拖延驗收(自被告106年11 月初提出驗收需求後,直至12月5日方得以驗收),已完成 之驗收之部分,亦拖延款項支付,造成被告嚴重損失。故系爭契約顯非由被告負擔遲延責任,依法反係應由原告負擔遲延責任及對被告之賠償。 ㈣、又原告雖稱驗收以是否合於契約附件8之「驗收確認單」為 標準;然觀諸契約附件8之驗收確認單,並無任何可供檢視 之客觀驗收標準,僅是一紙完全取決於原告是否簽字之空白單據。故在原告背於誠信,就被告提出已達階段驗收標準之契約標的,推諉拒不簽字,而遽稱未完成驗收,此對被告顯失公允。由於系爭契約係委任製作數位內容之契約,故被告交付系爭契約標的之方式,係將檔案上傳雲端,並由被告公司之整合及聯繫窗口林宏宇,於兩造溝通系爭契約之Line群組中通知原告下載。而以影片完成之提供,亦足資證明,系爭契約之第1、2階段之模型均已完成,否則無法整合為影片。然原告忽視系爭契約於前1、2階段應有之驗收標準,而僅執著於成品方能完整檢視之擬真度、靈活度,卻又連最終擬真度標準此一基本問題,原告窗口即證人張清龍陳述亦前後矛盾,且足徵原告對於契約之執行端視原告負責人是否滿意「最終成品」的「靈活度、擬真度」,以致造成本件階段驗收困難。證人黃盈毅及林宏宇、李天智均已詳細證述說明完整擬真、靈敏度係在後階段方完成,而此亦為VR專業工程師所知,更是一般VR分階段履約之常態狀況,系爭契約亦無不同,實不容原告之曲解而拖延甚至連1、2階段均無法完成驗收。故驗收完成與否之最後決定權,實係在原告公司負責人,本件無法完成驗收係諸多可歸責原告之事項,其主張被告有債務不履行情形,為本件請求,並無理由。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就「森林王子」、「北極冒險」二案之VR「數位內容設計」及「硬體裝設」即系爭標的,與被告簽立原證1及原證2即系爭契約,委任被告進行。 ㈡、系爭契約簽訂前,兩造曾另簽訂原告之虛擬動物園案,因被告成品符合原告要求,因此進而簽訂系爭契約。 ㈢、本院卷第125頁驗收紀錄表為106年11月9日包括兩造及編寫 劇本的堂奧公司就系爭契約工作當時完成階段的討論,並非實際驗收。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原告主張有可歸責於被告之給付遲延情形?㈡、原告以有可歸責於被告之給付遲延情形,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是否有理由?如有理由,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若干?本院判斷如下: ㈠、原告主張有可歸責於被告之給付遲延情形,並不可採: 1、查系爭契約第4條合約期間及期程㈣約定:「1.雙方簽約時 ,甲方給付70萬元,作為訂金。2.乙方提供足供甲方確認第一次驗收(詳如附件一),經甲方確認後給付第二期款90萬元。3.乙方提供足供甲方確認第二次驗收(詳如附件一)並經甲方書面確認無誤,出具確認單後,給付尾款70萬元。4.乙方提供足供甲方確認第三次驗收(詳如附件一)及總驗收 、實景場佈,並經甲方書面確認無誤,出具確認單後,給付尾款70萬元。5.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交付完成之標的原始碼,乙方不得拒絕。6,乙方承諾於甲方給付訂金後15日(日曆天)交付企劃案,另乙方承諾於甲方給付訂金後105日(日 曆天)交付本約附件一所列之正式版標的。乙方未能於本條款所約定之期限內完成,每遲延一日,以合約總價之百分1 為違約金,按日計價,作為遲延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以合約總價之百分之40為上限,雙方均得主張解除契約,惟依據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雙方仍能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此情形之解除契約,雙方均豁免後續給付義務,甲方不用再給付未付期款,乙方不用再給付後續之成品,惟已完成之半成品的原始碼仍有給付之義務。」等語(見本院卷第6頁)。兩造均不爭執業於106年9月12日交付系爭契約訂金,故依系爭契約約定應於106年12月25日完成驗收。 2、原告主張被告第一階段即第一次驗收未通過,且被告未能依給付期限交付系爭標的,故有可歸責於被告之給付遲延等語,被告則抗辯第一次驗收範圍各項目皆已交付,甚至達第二次驗收部分,並提出電子檔案傳送證明及Line訊息截圖即被證二為證(本院卷第188至194頁)。查: ⑴、就被告抗辯原告委託製作劇情腳本之堂奧公司於106年9月21日方首次提出,經就諸多問題進行溝通調整修改,直至106 年10月中才將劇情腳本敲定,距驗收期限起算日即原告交付訂金之106年9月12日,已歷1個月之情,原告不否認。則以 系爭標的為製作動畫而非單一靜態畫面,劇情腳本為必要(此以原告強調應有擬真度要求,以如原告所提動物毛皮光澤等之例言之,在不同背景環境如室內、室外,海中、海面,晴天、陰天等情形下,均有不同,須先確定劇情腳本,方得據以製作因應的靜態畫面,進而為細部調整,依要求的靈活及細緻度製成對應數量的靜態畫面,以形成動畫)。而於本件劇情之提供乃原告委由訴外人堂奧公司為之,此部分花費之時間應非得計入被告工作日內。 ⑵、依系爭契約被告受委任內容包括進行硬體裝設,就硬體購買備置方面,被告亦不否認有協力義務,故被告亦確就北極冒險案所需之「體感椅」,於106年10月13日由專案窗口林宏 宇陪同原告人員即證人張清龍前往購置,此項體感椅直至 106年11月17日方送達被告公司,原告不否認;又森林王子 案「雨林」部分之電影橋段,需要硬體「體感手套」進行操作及動作回饋於虛擬實境頭盔之畫面上,因被告原於同年提供的第一版手套無法使用,直至106年11月3日原告方提供確定版可用之手套予被告,此原告亦未否認。則以被告須有適當硬體方可用以設置及測試所設計軟體程式而言,此部分約一個月期間,亦應不計入被告工作日計算,或酌給工作日,始符契約精神。 ⑶、兩造雖曾於106年11月9日與編寫劇情腳本的堂奧公司就系爭契約工作完成程度進行討論,並將意見記載於本院卷第125 頁驗收紀錄表,然當時並非實際驗收,為兩造是認。其上原告方、堂奧公司均記載多項應就擬真度改進的意見,然此距依契約計算之完成交付系爭標的期限即同年12月25日尚有45天,被告此後尚有充裕可改善的時間。其後兩造於12月5日 之驗收,證人即被告方之系爭標的企劃、整合及聯繫窗口林宏宇到庭證稱:「(問:是否記得106年12月5日有跟原告公司在台北進行驗收?)有。當日有張清龍及林總監,不記得全名,我方有我、李天智跟老闆。」、「(問:當日進行情形為何?原告公司人員有何表示?)當天林總監有說能理解我們提出的驗收標準,但是還要回去和老闆溝通指示。」、「(問:當天他們對於你們展現的成果有何具體表示?)他們只表示能理解這樣的驗收標準。」、「(問:依照契約並沒有提到驗收合格與否要經老闆指示,為何都要問老闆?)這是原告方面的窗口張清龍告訴我的。」、「(問:你記憶中這兩個專案驗收程度為何?)北海的部分前二次驗收完成、森林部分是第一階段。」、「(問:一般VR專案執行過程中,驗收前的各階段是否可以看出各個完整的圖檔擬真度、靈活度?)這個要到第三階段才行,第一階段是要做模型、第二階段是骨架動作調整。」、「(問:就你認知,這兩個專案研發進度是否順利?如不順利,原因為何?)不順利,是因為無法拿捏對方的驗收標準,關於驗收標準,我方有提出可以驗收的條件討論,但沒有得到對方正式的肯定回應。」、「(問:就契約附件一、八,就你了解,要達到何程度才能驗收?)第一階段就是模型做完,第二階段是骨架製作,第三階段是整合。」、「(問:請問三階段規定在契約何處?)合約雖然這樣寫,但在驗收階段時都有做到。剛才陳述的是一般作業程序製作VR的階段。契約約定驗收是根據附表一。此份契約在驗收並未寫到具體驗收標準,所以後來我有和原告公司討論,但沒有共識,只有林總監表示可以了解這樣的驗收標準,再回去和老闆討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19至122頁)」。證人即被告公司軟體工程師及系爭契約控管人員李天智亦證以:「(問:從契約原證一、二契約附件一、八,是否可以看出達到品質的標準?)只有項目而已,列出動物的模型及動畫,是列出我們實作出來的項目,看不出品質標準,只看得出數量。」、「(問:關於此二專案執行過程中,原告公司有無硬體提供及相關配合的遲延?)手套及蛋椅比較晚才拿到,手套第一次拿到時是無法使用,因為有缺少一些需要額外攝影機去捕捉動作,故不能使用,第二次拿到的手套才能使用。」、「(問:是否記得106年12 月5日有跟原告公司人員在內湖辦公室進行驗收?)有,當 天【原告人員】有提到那次的展示比先前進步很多,回覆算是正面的。」、「(問:就你認知,這兩個專案的驗收完成程度為何?)我認為北海的完成度有接近三分之二、森林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問:在一般VR專案執行過程,最終驗收前的各階段是否可以完整各個圖檔的靈活度及擬真度?)第二階段要有動物的基本動作及模型,第三階段會再包含動畫劇情、玩家與動物的互動的程式功能。擬真度要到第三階段才會比較完整。」、「(問:有無符合此二份契約內容?從何部分看出來?)動物的模型部分都有符合,這些動物的模型都已經做出來了。詳細的契約我沒有看,是公司林宏宇告訴我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背面至第124頁)」。是依上述被告方面人員證述,均以系爭契約附件1之約 定無法看出對擬真度品質要求程度為何,此經本院觀諸該附件係表列種類、項目、項目說明、數量、單價及驗收次序編號,並無任何就擬真度客觀標準之約定,認所證與事實相符。雖原告以兩造前先簽訂「虛擬動物園案」契約,因被告成品符合原告要求,因此進而簽訂系爭契約,應至少以該案之標準為本件系爭標的之擬真度標準云云;然該虛擬動物園案亦同無客觀之擬真度標準可供依憑。則原告以被告完成之系爭標的未達擬真度標準,僅得謂係以片面主觀意見決定,非可遽予採憑。 ⑷、況證人即原告公司顧問、系爭契約專案控管人員林錦昌亦證以:「(問:依你的專業,此二專案一直無法驗收的主要原因為何?)是因為宇網公司負責人覺得時程一直壓縮遲延,會失去市場先機。」、「(問:其他部分涉及到你專業的部分的第一階段審核,例如模型的擬真度部分,是否是由你來決定?或建議?)由我建議,然後由宇網公司負責人決定。」、「(問:林宏宇證稱你們能理解這樣的驗收標準?)...我有這樣的表示。...」,有向原告公司負責人反應,他說會再決定是否再和被告合作下去等語(見本院卷第209至211頁)。足證系爭標的驗收結果,端視原告負責人的主觀意見,非有客觀標準,導致於第一次驗收階段即產生爭議。又就被告抗辯依一般VR設計製作程序,系爭標的擬真度、靈活度須至第三次驗收階段,整合後才會顯現乙節,原告並未否認,則原告於第一次驗收階段即以擬真度不足為由,拒絕進行至後續階段,自難認本件未完成驗收係可歸責於被告之原因所致。 ㈡、被告抗辯本件已於106年11月間為系爭標的之給付,並提出 被證2電子檔案傳送證明及Line訊息截圖為證(本院卷第188至194頁),原告不否認。則被告既已於約定應給付期限即 106年12月25日前為系爭標的之給付,係因非可歸責於被告 之原因致不能完成驗收,則原告於107年12月29日以被告遲 延給付為由,以宇發字第106122901號函表示按契約相關遲 延協議辦理,復於108年1月17日以宇發字第10701701號函解除系爭契約,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已給付訂金及保留損害賠償,均非有理。況該107年12月25日期限,尚未計算如前所述 等待劇情腳本及協助取得必須硬體等應給予被告工作之時間,則原告以被告於本件履約有可歸責之遲延情形,主張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並給付系爭契約約定之違約金,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有遲延給付情事,依民法解除契約及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並賠償違約金,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爰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依職權宣告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並所提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遂一論列,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