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1號
- 原告
- 堡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振峰
- 被告
-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盛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22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依法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