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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游欣怡
  •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盛琳惠

  • 原告
    堡山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1號原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被   告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22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依法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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