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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3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美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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