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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謝昀璉
  • 法定代理人
    李偉、游啟東

  • 原告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6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7,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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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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