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6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7,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