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春蘭
- 即原告
- 陳世偉
- 即原告
- 陳宏斌
- 即原告
- 陳新賀
- 即原告
- 陳婉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奕龍
- 即被告
-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麒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係對於經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事庭審理後,民事庭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以上訴人聲明不服請求改判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0萬元,核徵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