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3號
- 原告
- 尚鼎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隴
- 被告
-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紹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原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5,447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自行收納繳款收據、本院107年度補字第247號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1-1頁;本院卷第21至23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足參(見本院卷第25頁;第2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