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平
- 被告
-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貞
- 被告
- 蕭人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納裁判費491,01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