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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正雄
即被告
陳龍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2,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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