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正雄
- 即被告
- 陳龍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2,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