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邱正雄 陳龍金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 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2,60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