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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翔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玉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加偉

上訴人不服本件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應補

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為新臺幣(下同)28,530,000元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4,596元,尚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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