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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鼎巨畜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喜
訴訟代理人
蘇昭群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曾至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勝贏屠宰場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宜蘭分│鼎巨畜產科技有限公│106年3月5日       │1,360,900元     │000000000       │    │
│1 │公司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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