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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代理人
詹施政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t72: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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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建山機械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106年11月30日     │2,756,870元     │OO0000000       │    │
│1 │限公司            │澳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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