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漢洲
- 代理人
- 詹施政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t72: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建山機械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106年11月30日 │2,756,870元 │OO0000000 │ │ │1 │限公司 │澳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