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9號聲 請 人 林榮慶 代 理 人 林正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林榮慶 │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精工坊商行 │107年5月30日 │23,000元 │D0243095 │ │ │1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