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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
    白永昇宥勝管件企業社即吳宗鑫胡治雄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債 權 人 白永昇 債 務 人 宥勝管件企業社即吳宗鑫 債 務 人 胡治雄 債 務 人 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吳宗鑫、胡治雄籍設桃園市龜山區、臺中市北屯區,債務人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南屯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其住所及公司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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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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