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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
    白永昇宥勝管件企業社胡治雄孫美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債 權 人 白永昇 債 務 人 宥勝管件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宗鑫 債 務 人 胡治雄 債 務 人 孫美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参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参萬零壹佰貳拾参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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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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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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