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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彭仲明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賀順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錫進許力仙陳燕貞賴治瑋陳崑生洪金生王柏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許賀順 債 務 人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仲明 債 務 人 李錫進 債 務 人 許力仙 債 務 人 陳燕貞 債 務 人 賴治瑋 債 務 人 陳崑生 債 務 人 洪金生 債 務 人 王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陸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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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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