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江佩璇
債務人
張源驛即州全企業社

      張天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玖萬捌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