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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6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另依所提出之卷證資料顯示,無法知悉債務人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提出經濟部之函文,該函文稱已撤銷該公司設立及其後續之登記,經本院再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108年3月6日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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