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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請人
陳彥廷

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品味坊餐飲有限公司簽發,受款人為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5,480元,發票日期108年11月25日支票乙紙,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經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經合法通知,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故不足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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