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1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14號

聲請人
完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虹蘭
相對人
蘭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林靜慧
相對人
鋐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准予發還。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准予發還。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六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至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3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分別提供新臺幣11萬元、18萬元、7萬元為擔保金,並分別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59、60、6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民事執行處通知、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據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39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形。次查,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證,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