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 原告黃正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6號聲 請 人 黃正泓(即利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正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利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利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利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利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帳冊明細及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 11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8年度司聲字第154號聲報清算完 結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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