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原告
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棻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告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峻輔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3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就系爭契約第7條第3款第2目「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之展延工期事由應如何判斷之意見?相關依據?

(二)、請求因天候因素而展延工期之各該期日有無施工?是否因天候以外之因素而未施工?各該期日確為要徑作業之事證?就被告拒絕展延工期之理由,有何意見?

(三)、提出系爭工程外掛式磚牆歷來陶磚陶燒作業之相關文件紀錄(含更換陶磚顏色前後之陶燒作業)。

(四)、原告自104年2月12日起至系爭工程驗收完成前,有無就系爭工程之預定竣工日展延至104年3月30日乙事向被告表示不同意見?相關事證?

(五)、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工程款部分,相關事證為何?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3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就系爭契約第7條第3款第2目「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之展延工期事由應如何判斷之意見?相關依據?

(二)、104年2月12日工務會議除會議紀錄外,有無他會議文件或會議錄音檔案暨錄音譯文?

(三)、就原告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工程款部分,有何意見?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