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號
- 原告
- 林清標
- 訴訟代理人
- 郝中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儒倡律師
- 被告
- 東之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通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茲依原告就系爭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按起訴時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46,588元【計算式:111.01(共有土地面積)×67,5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應有部分)=3,746,58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